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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5日電)前台中市中平國中校長陳青勇,任內涉嫌向數家得標的營養午餐廠商要求賄賂,收取賄款新台幣27萬元。最高法院日前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他判處5年徒刑、褫奪公權3年確定。
根據判決書指出,陳青勇於民國97年2月起擔任中平國中校長,因想與學校老師、社區建立關係,便宴請老師並提供摸彩獎品,或參與社區婚喪喜慶。
判決書表示,陳青勇發現每月1萬1000元的「校長特別費」不敷支應,又另有私人開銷需求,因此於辦理98、99學年度「師生午餐便當團膳採購案」時,以設置獎學金、獎勵老師推動校務為由,向得標廠商要求賄賂,共收取賄款27萬元並花用殆盡。
法院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陳男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、褫奪公權3年。
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認為陳青勇身負作育英才、應為學生表率的責任,卻做出最負面示範,不顧所為可能導致廠商供餐品質低落,已無資格立足於杏壇,相當可議。
法院審酌陳青勇犯後繳回犯罪所得,尚非不知悔悟,考量犯罪所得、目的等,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他判處有期徒刑5年、褫奪公權3年,並沒收犯罪所得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1010525
根據判決書指出,陳青勇於民國97年2月起擔任中平國中校長,因想與學校老師、社區建立關係,便宴請老師並提供摸彩獎品,或參與社區婚喪喜慶。
判決書表示,陳青勇發現每月1萬1000元的「校長特別費」不敷支應,又另有私人開銷需求,因此於辦理98、99學年度「師生午餐便當團膳採購案」時,以設置獎學金、獎勵老師推動校務為由,向得標廠商要求賄賂,共收取賄款27萬元並花用殆盡。
法院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陳男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、褫奪公權3年。
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認為陳青勇身負作育英才、應為學生表率的責任,卻做出最負面示範,不顧所為可能導致廠商供餐品質低落,已無資格立足於杏壇,相當可議。
法院審酌陳青勇犯後繳回犯罪所得,尚非不知悔悟,考量犯罪所得、目的等,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他判處有期徒刑5年、褫奪公權3年,並沒收犯罪所得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10105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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